司法院院字第6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9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21 條 ( 19.12.30 ) |
監事為監察機關,理事、幹事為執行機關,評議員為議事機關,彼此職權各不相同,亦無統屬關係 (參照院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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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9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21 條 ( 19.12.30 ) |
監事為監察機關,理事、幹事為執行機關,評議員為議事機關,彼此職權各不相同,亦無統屬關係 (參照院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