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7 頁 | |
依商會法第七條商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之規定,是工商同業公會已入商會為公會會員者,其出會之要件及方法如何,應依商會章程之所定,如其聲明脫離與商會章程關於會員出會之規定不符,自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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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7 頁 | |
依商會法第七條商會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之規定,是工商同業公會已入商會為公會會員者,其出會之要件及方法如何,應依商會章程之所定,如其聲明脫離與商會章程關於會員出會之規定不符,自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