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之罪,祗以加害人之有過失為致傷害之一原因為已足,不因被害人亦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之成立,但得審酌各方過失程度,為量刑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