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滿二十歲之女尼,被人和誘,其師尼或住持尼,如曾受該女尼父母委託,行使監護之職務,即應認為法律上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