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7 页 | |
未满二十岁之女尼,被人和诱,其师尼或住持尼,如曾受该女尼父母委托,行使监护之职务,即应认为法律上之监护人。
←司法院院字第6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7 页 | |
未满二十岁之女尼,被人和诱,其师尼或住持尼,如曾受该女尼父母委托,行使监护之职务,即应认为法律上之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