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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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1 頁 | |
手榴彈雖供軍用,但非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一條所謂之子彈,如有製造、持有或自外國輸入之行為,應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條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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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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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榴彈雖供軍用,但非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一條所謂之子彈,如有製造、持有或自外國輸入之行為,應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條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