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手榴弹虽供军用,但非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一条所谓之子弹,如有制造、持有或自外国输入之行为,应分别情形适用刑法第二百条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