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駁命令所處理之事項,其實施處分時,既係以下級官署之名義行之,自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仍須按照管轄等級向其直接上級官署為之。

  (二)訴願官署因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發還訴願人更正,在訴願法第八條但書既無期限之規定,自得本於職權酌定更正期間,若逾期不為更正,又未聲明原因者,即應依同條前段予以駁回 (參照院字第七一零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