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6 頁 | |
(一)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事件,如其聲明上訴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仍予受理,但應依同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新法程序終結之。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適用辦法,業經通令施行,毋庸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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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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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事件,如其聲明上訴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仍予受理,但應依同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新法程序終結之。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適用辦法,業經通令施行,毋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