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事件,如其聲明上訴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仍予受理,但應依同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新法程序終結之。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適用辦法,業經通令施行,毋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