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关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事件,如其声明上诉系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仍予受理,但应依同施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新法程序终结之。

  (二)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二条适用办法,业经通令施行,毋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