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28114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祭產係公同共有性質,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由遺產中提出作為其子孫各房按年輪值之祭產,不屬於應繼之遺產,自非養子女所應繼承,養子女不得按年輪值,惟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繼承人,而公同共有人仍承認其房分存在,并認養子女得代輪值時,養子女始得輪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