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乙就某甲之著作物撰著續集,核與著作權法第十九條所謂就他人之著作物闡發新理者固屬有別,惟某甲之著作物,在呈請註冊時,并未聲明另有續集,亦與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