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乙就某甲之著作物撰著续集,核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谓就他人之著作物阐发新理者固属有别,惟某甲之著作物,在呈请注册时,并未声明另有续集,亦与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