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1 頁 | |
將原贓典質或變賣所得之金錢及所另置之物件,依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項以贓物論,經判決誤予沒收,權利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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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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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贓典質或變賣所得之金錢及所另置之物件,依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項以贓物論,經判決誤予沒收,權利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聲請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