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1 页 | |
将原赃典质或变卖所得之金钱及所另置之物件,依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项以赃物论,经判决误予没收,权利人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声请发还。
←司法院院字第9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1 页 | |
将原赃典质或变卖所得之金钱及所另置之物件,依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项以赃物论,经判决误予没收,权利人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声请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