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3 頁 | |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案件應不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六條,應制作不起訴處分書,如僅用批示不受理,不能認為偵查終結之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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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案件應不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六條,應制作不起訴處分書,如僅用批示不受理,不能認為偵查終結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