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案件應不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六條,應制作不起訴處分書,如僅用批示不受理,不能認為偵查終結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