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侦查后认为案件应不起诉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六条,应制作不起诉处分书,如仅用批示不受理,不能认为侦查终结之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