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2 頁 | |
工商同業公司、行號,依修正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七條前半之規定,雖應加入公會為會員,但在未加入以前,并非公會會員,其對於代表大會議決之案,自無共同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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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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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同業公司、行號,依修正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七條前半之規定,雖應加入公會為會員,但在未加入以前,并非公會會員,其對於代表大會議決之案,自無共同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