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6 頁 | |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所稱囚人,不問民事、刑事,凡被依法逮捕拘禁者,均包含在內 (參照院字第一七二號、第九二一號解釋)。
(二)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二條,覆判審發回覆審判決案件,事實明確,僅係從刑失入,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第二審得用書面審理,僅將從刑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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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6 頁 | |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所稱囚人,不問民事、刑事,凡被依法逮捕拘禁者,均包含在內 (參照院字第一七二號、第九二一號解釋)。
(二)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二條,覆判審發回覆審判決案件,事實明確,僅係從刑失入,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第二審得用書面審理,僅將從刑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