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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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7 頁 | |
(一)僧人如僅租住寺廟、租種田產并未取得管理權,則無論其曾擔任何種名義,仍屬租賃關係,不得認為住持。
(二)凡對於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皆認為住持,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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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僧人如僅租住寺廟、租種田產并未取得管理權,則無論其曾擔任何種名義,仍屬租賃關係,不得認為住持。
(二)凡對於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皆認為住持,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