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僧人如僅租住寺廟、租種田產并未取得管理權,則無論其曾擔任何種名義,仍屬租賃關係,不得認為住持。

  (二)凡對於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皆認為住持,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