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
市組織法第三十六條雖僅規定保民大會由本保每戶推出一人組織之,未明定被推者之資格,然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惟市公民乃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三十六條所定保民大會之職權,既有選舉等項在內,則組織保民大會之人,須為市公民自不待言,如其戶無市公民者,不得推出該戶之人出席保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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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
市組織法第三十六條雖僅規定保民大會由本保每戶推出一人組織之,未明定被推者之資格,然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惟市公民乃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三十六條所定保民大會之職權,既有選舉等項在內,則組織保民大會之人,須為市公民自不待言,如其戶無市公民者,不得推出該戶之人出席保民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