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1日 |
本院院字第一六三一號解釋,既謂農工商會非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自治機關,顯係不認農工商會所發憑證得依同款免納印花稅,其後段雖謂農工商會所發憑證倘係內部所用不生對外關係,自可適用同條第八款免納印花稅,然農工商會收到會費後立給會員之收據,實為該會與會員收付所載會費之權利義務關係業已消滅之憑證,並非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自亦不得依同款免納印花稅,是該號解釋與本院院字第一四七二號並無出入,商業同業公會收到會費後立給會員之收據,仍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