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3日 |
甲乙同胞兄弟二人,某甲在前清時代已出繼他人為嗣子,保長某丙曾於現行兵役法未施行前,將某乙編列壯丁籤號,使服兵役,乙則賄買某丁為之頂替,依現行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某乙固不能謂為無同胞兄弟,而在行為當時所適用之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係於其家庭為獨子,而僅服國民兵役,即屬不應徵服現役之壯丁,某丙使服兵役如有強迫行為,即應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罪,某乙既非應予徵集,其使人頂替及頂替服役之某丁,均無同條例第十五條罪責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