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67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立學校聘請教職員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學校當局之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如在約定期限屆滿前,無正當事由而解聘者,該教職員自得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不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