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公立學校聘請教職員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學校當局之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如在約定期限屆滿前,無正當事由而解聘者,該教職員自得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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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公立學校聘請教職員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學校當局之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如在約定期限屆滿前,無正當事由而解聘者,該教職員自得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不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