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被告犯甲乙兩罪,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甲罪之犯罪事實,對於乙罪之犯罪事實並未記載者,如非甲乙兩部分之犯罪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不能因該起訴書內曾引用乙罪之法條,即認乙罪為已經起訴。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被告犯甲乙兩罪,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甲罪之犯罪事實,對於乙罪之犯罪事實並未記載者,如非甲乙兩部分之犯罪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不能因該起訴書內曾引用乙罪之法條,即認乙罪為已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