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
被告犯甲乙两罪,检察官起诉书仅记载甲罪之犯罪事实,对于乙罪之犯罪事实并未记载者,如非甲乙两部分之犯罪事实合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能因该起诉书内曾引用乙罪之法条,即认乙罪为已经起诉。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
被告犯甲乙两罪,检察官起诉书仅记载甲罪之犯罪事实,对于乙罪之犯罪事实并未记载者,如非甲乙两部分之犯罪事实合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能因该起诉书内曾引用乙罪之法条,即认乙罪为已经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