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4、29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因背信案於普通法院第二審判決後發見另犯貪污案,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前由檢察官移送軍法機關審判,該背信案並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諭知不受理,軍法機關審理結果既認貪污罪嫌不能證明,即與所犯背信不生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關係,自應僅就貪污部分為無罪判決,關於背信部分縱經軍法機關併予諭知無罪,亦屬無權裁判,當然無效,但普通法院既已就前案為不受理判決,自亦不得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