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
某甲因背信案於普通法院第二審判決後發見另犯貪污案,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前由檢察官移送軍法機關審判,該背信案並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諭知不受理,軍法機關審理結果既認貪污罪嫌不能證明,即與所犯背信不生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關係,自應僅就貪污部分為無罪判決,關於背信部分縱經軍法機關併予諭知無罪,亦屬無權裁判,當然無效,但普通法院既已就前案為不受理判決,自亦不得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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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20日 |
某甲因背信案於普通法院第二審判決後發見另犯貪污案,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前由檢察官移送軍法機關審判,該背信案並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諭知不受理,軍法機關審理結果既認貪污罪嫌不能證明,即與所犯背信不生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關係,自應僅就貪污部分為無罪判決,關於背信部分縱經軍法機關併予諭知無罪,亦屬無權裁判,當然無效,但普通法院既已就前案為不受理判決,自亦不得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