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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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臨時參議會議長、副議長、參議員,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自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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