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臨時參議會議長、副議長、參議員,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自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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