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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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