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
刑事被告之原审辩护人,虽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但既非独立上诉,无论是否为公设辩护人,其上诉均应以被告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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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
刑事被告之原审辩护人,虽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但既非独立上诉,无论是否为公设辩护人,其上诉均应以被告名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