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不以本國人民為限,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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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不以本國人民為限,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