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汉奸条例关于汉奸罪刑,系就刑法外患罪所设之特别规定,仍与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质,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该条例之汉奸罪,依刑法第十一条第三条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均适用之,其犯罪主体原不以本国人民为限,惟台湾人民于台湾光复前已取得日本国籍,如在抗战期内基于其为敌国人民之地位,被迫应征随敌作战或供职各地敌伪组织,应受国际法上之处置,自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