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95 頁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2、4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之夫乙於民國十九年死亡,其繼承開始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乙之遺產其女丙丁雖依同編施行法第二條有繼承權,而其妻甲則依當時法令並無繼承權,甲既未繼承乙之遺產,則甲於乙死亡後所招之贅夫戊,自不能因其對於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而承受乙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