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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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或死亡後作成之公證書或認證之私證書,記載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外將其財產分析或贈與者,關於分析或贈與時期之部分,固無公證效力。惟其分析或贈與之時期,法律上並無必須以公證書或認證之私證書為證明方法之規定,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外分析或贈與之財產,仍不能視為遺產之一部徵收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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