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1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淪陷區犯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各罪者,於收復後,如不合於收復地區肅清煙毒辦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情形,仍應依法論罪,不能以地方政府未予定期舉行煙毒總檢查,而為免責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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