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在淪陷區域內,開百鴿票,而為賭博,既無其他犯罪行為,自僅構成賭博罪。

  (二)在淪陷區域內,被地方人票選為某鄉偽維持會會長,或推舉為某鄉偽維持會財務員,既均未到會服務,自不成立犯罪。

  (三)僅在淪陷區域內充當偽維持會會長副會長,如無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及第三條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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