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人在敵人機關內擔任翻譯或特務工作,即屬於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漢奸,其所任職役如與軍事有關,應依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論處,倘非充任有關軍事之職役,而有抗本國之圖謀,亦應依同條項第一款論處,即令無此圖謀,如係憑藉敵人勢力而為有利敵人或不利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按照第三條規定之旨趣,仍應適用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斷。至人民知有該項犯罪嫌疑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何人均得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