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抗戰前宣告破產而未終結之事件,因戰事影響,致破產財團之財產時值總額超過破產債權總額達數十倍者,如其破產債權具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定增加給付之要件,應按增加給忖之破產債權額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