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抗战前宣告破产而未终结之事件,因战事影响,致破产财团之财产时值总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达数十倍者,如其破产债权具备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所定增加给付之要件,应按增加给忖之破产债权额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