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
特種刑事案件之被告,於宣示判決後聲請覆判中另行選任辯護人,提出委任狀向原審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抄錄文件,原審法院自應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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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
特種刑事案件之被告,於宣示判決後聲請覆判中另行選任辯護人,提出委任狀向原審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抄錄文件,原審法院自應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