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之被告,於宣示判決後聲請覆判中另行選任辯護人,提出委任狀向原審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抄錄文件,原審法院自應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