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之被告,于宣示判决后声请覆判中另行选任辩护人,提出委任状向原审法院声请检阅卷证抄录文件,原审法院自应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