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6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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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戰期內在臺灣之日本軍政人員,對於本國或臺灣人民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認為戰爭罪犯,應分別其已否就俘,歸由我國軍法機關或普通法院審判(已見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號三二九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