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
作戰期內在臺灣之日本軍政人員,對於本國或臺灣人民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認為戰爭罪犯,應分別其已否就俘,歸由我國軍法機關或普通法院審判(已見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號及三二九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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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
作戰期內在臺灣之日本軍政人員,對於本國或臺灣人民以間諜或通謀我國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認為戰爭罪犯,應分別其已否就俘,歸由我國軍法機關或普通法院審判(已見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號及三二九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