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6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貪污案件之被告,於初判判決後覆判進行中,因病聲請停止羈押,卷宗及證物既已送該管高院覆判,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該覆判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