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
特种刑事贪污案件之被告,于初判判决后覆判进行中,因病声请停止羁押,卷宗及证物既已送该管高院覆判,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该覆判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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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
特种刑事贪污案件之被告,于初判判决后覆判进行中,因病声请停止羁押,卷宗及证物既已送该管高院覆判,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该覆判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