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
作战期内在台湾之日本军政人员,对于本国或台湾人民以间谍或通谋我国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认为战争罪犯,应分别其已否就俘,归由我国军法机关或普通法院审判(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号及三二九四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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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
作战期内在台湾之日本军政人员,对于本国或台湾人民以间谍或通谋我国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认为战争罪犯,应分别其已否就俘,归由我国军法机关或普通法院审判(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号及三二九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