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7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860、867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有優先於他債權人而受清償之權,不得主張抵押權設定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