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60、867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有優先於他債權人而受清償之權,不得主張抵押權設定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