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
淪陷期內土地被偽保甲長強迫出賣,即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其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出賣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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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
淪陷期內土地被偽保甲長強迫出賣,即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其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出賣行為視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