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
沦陷期内土地被伪保甲长强迫出卖,即系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其意思表示经撤销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出卖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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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
沦陷期内土地被伪保甲长强迫出卖,即系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其意思表示经撤销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出卖行为视为自始无效。